人工智能是一种使计算机及机器模拟学习、理解、解决问题、决策、创造力及自主性等人类能力的技术。
如今,人工智能已在社会各方面广泛使用,从日常任务到最复杂问题的解决,甚至在下一步智能体阶段直接执行行动。
在技术评估及问题解决中,暂不考虑幻觉及各种风险等问题,人工智能有潜力产生往往比相关领域专家更成功的结果。这是因为单一专家几乎不可能同时掌握人工智能学习模型中可用的全部信息,并据此提出解决方案。但人工智能要得出正确解决方案,就必须正确确定所循路径,并准确提供达到预期结果所需的来源信息。这一点对于提示工程尤为重要。
鉴于人工智能已如此深入日常任务,并在社会中形成切实存在,法律也必须确定在哪些领域使用该工具,这一点毋庸置疑。事实上,根据起源可追溯至《大宪章》的原则(“我们不向任何人出卖权利或正义,也不对任何人拒绝或延迟权利或正义”),该原则又被表述为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正义不仅必须正确确立,也必须及时实现。这一原则受《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护,在土耳其法律中的对应规定为《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41条第4款。
伊斯坦布尔第14初审商业法院作出的决定,标志着土耳其司法的一个里程碑(参见伊斯坦布尔第14初审商业法院15.05.2025日决定,案号2023/856 E.、2025/415 K.)。法院明确说明在司法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并在作出裁判时阐述人工智能用于审判的相关原则。在该决定中,法院依据土耳其共和国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0.09.2024日第2024/108号《公职人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原则性决定框架,将人工智能用于司法职能不可委托要素——即法律解释、内心确信形成及决策——以外的技术评估。
案件背景:国际承认与执行程序
案件涉及请求在土耳其承认与执行荷兰法院判决。原告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医疗咨询公司,请求在土耳其执行阿姆斯特丹法院针对一家土耳其医院公司作出的决定,涉及为在荷兰设立眼科诊所提供咨询服务后未能收回的应收款。该决定包括150,936欧元本金债权及合同违约金。
诉讼期间,法院将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核验并翻译原告请求承认与执行所依据的荷兰法院决定。
前所未有的透明度:法院披露其使用人工智能
使该决定格外引人注目的,是法院对人工智能使用展现的前所未有透明度。法院在说理决定中明确表示:
“关于司法过程中使用技术工具的说明,现指出,在准备本决定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作技术工具,以核验原告方所依据的荷兰司法机关决定……”
法院特别强调,该使用遵守程序法原则,并符合土耳其共和国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0.09.2024日第2024/108号《公职人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原则性决定。
人工智能使用详情
使用目的与范围
如法院决定所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以下领域作为技术工具使用:
- 核验荷兰司法决定: 检查原告方所依据的荷兰法院决定的准确性
- 将荷兰法律文本翻译为土耳其语: 提供翻译支持,确保理解外语法律文件
- 访问外国法律来源: 获取荷兰法律及司法实践相关信息
法院在遵守伦理标准框架内所依据的原则
法院评估司法过程中人工智能使用时,在土耳其共和国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0.09.2024日第2024/108号原则性决定(《公职人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应遵守的伦理原则》)框架内,明确援引以下原则:
合法性与遵守程序法原则
法院认可,使用人工智能符合程序法原则,将其作为核验外国法院决定的技术工具不构成违法。
技术工具性质原则
法院指出,在法官准确查明事实及法律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人工智能访问外国法律来源及进行翻译,是与使用计算器相似的合法技术支持工具。
胜任能力原则
法院表示,人工智能用于支持认知发展并提高公共利益意识;使用系统时知悉其可能产生不完整或错误输出;事先学习使用条件;并确保有意识地使用。
合理时间内受审权
法院评估,通过外国法院官方网站研究外国司法决定时使用技术工具,有助于实现合理时间内受审权,因此合法。
选择最适当工具原则(伦理委员会决定第7条)
法院指出,选择人工智能是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问题的最适当工具。
透明度原则
法院强调,人工智能使用已明确披露;所用全部来源、文章及链接均已记录;由此建立了可审计、可复核并适于上诉审查的结构。
问责原则
法院指出,人工智能使用相关的全部流程均已记录,从而可接受司法审查,并对所用内容承担法律及伦理责任。
诚信原则——披露
为遵守伦理委员会决定关于明确披露人工智能使用的义务,法院认可该使用已在决定理由中明确说明。
诚信原则——原创性
法院强调,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未被呈现为法官亲自创作,人工智能仅被用作研究及技术支持工具。
准确性与核验义务
法院明确表示,人工智能输出的准确性已独立核验;但由于无法由宣誓译员认证荷兰法律文本的土耳其语译文,仍存在翻译错误造成潜在误解的风险。不过,法院指出,如果此类错误具体影响裁判理由,可通过法律救济处理。
保密与数据保护原则
法院指出,使用人工智能期间未共享个人数据,并对个人数据保护给予最大注意。
控制与监督义务
法院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的全部数据、内容及输出,均由法官审查准确性及可靠性。
权限不可委托原则
法院强调,人工智能未用于法律解释、证据评价、内心确信形成及最终法律结论确定等法官专属权限领域,最终决定完全属于法官裁量范围。
避免由人工智能就重要公共事务作出决策原则
依伦理委员会决定规定,法院指出人工智能从未被用作决策者,而仅承担研究及技术支持功能。
公正与客观原则
法院指出,人工智能数据未以可能造成偏见的方式使用,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开展客观分析。
尊重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原则
法院认可,使用人工智能时避免了具有抄袭风险的方法,并开展准确性检查以防止错误信息。
以人为本的方法
法院明确表示,程序以尊重人的尊严、福祉及人权的理念开展,人工智能从未替代人的意志。
结论:土耳其司法的新时代
伊斯坦布尔第14初审商业法院2025年5月15日的该决定,是土耳其司法的一个转折点。法院明确披露人工智能使用,同时将构成司法权核心的人类判断、内心确信及决策过程,完整保留在法官专属领域。
该决定是以下原则的现代体现: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人工智能被定位为服务于更快、更有效、更高质量实现正义的工具,而非司法机关的替代。
显然,这项以透明度、遵守伦理原则及以人为本方法为基础作出的决定,将在未来多年被土耳其司法界及国际法律界讨论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