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商业广告与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的条例

商法与合规

概要: 于 2026年7月1日,土耳其贸易部公布对 《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 的广泛修订,刊载于第33297号《官方公报》。修订生效日期为 2026年8月1日 ,为在土耳其经营的外国及国内公司引入严格的新合规要求。

重要性: 监管变化直接影响电商定价策略、环境声明(漂绿)、定向广告、消费者评价、网红营销及人工智能(AI)的商业使用。开展B2C销售或面向土耳其消费者营销的公司,须在生效日前更新合规规程。未遵守规定将面临土耳其广告委员会立即暂停广告的命令及重大行政罚款。

修订概览

法律文件 修订《商业广告与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的条例
公布日期 第33297号《官方公报》,2026年7月1日
生效日期 2026年8月1日
发布机关 贸易部(Ticaret Bakanlığı)
执法机构 广告委员会(Reklam Kurulu)
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电商平台、跨国公司、公司内部法律顾问
重点领域 定价、漂绿、人工智能披露、网红营销、定向广告、消费者评价

新增法定定义(第4条)

条例首先在现有框架第4条中加入四项新定义,为后续章节确立法律用语:

  • 环境声明(Çevresel Beyan): 暗示商品或服务(包括其组成部分、生产、投放市场、展示、使用或处置)带来环境利益,或其负面环境影响已减少或消除的任何陈述或视觉呈现。
  • 社交媒体(Sosyal Medya): 使用户能够为社交互动目的,在互联网上创建、查看或分享文字、图像、音频及位置数据等内容的环境。
  • 社交媒体网红(Sosyal Medya Etkileyicisi): 在社交媒体直接或间接代表自身或广告主分享推广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并将这种传播转化为任何形式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 消费者评价(Tüketici Değerlendirmeleri): 消费者在网上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推广、销售、交付、附属合同(如信贷及保险)或使用,包括生产流程,作出的所有表达、认可及评级,包括评论、评分及星级评级。

奖项、学术头衔及食品补充剂广告(第7、8及27条)

广告中的奖项及学术头衔

修订将“学术头衔”加入须遵守第7(5)(g)条证明规则的资历清单。公司不能再未经适当核实在广告中引用学术头衔。此外,根据新增第27(13)条,广告不得引用并非依据事先公布的客观标准授予的奖项。仅以经济利益换取、缺乏客观实质依据的奖项,现被列为不公平商业行为。

食品及食品补充剂广告

第8(3)条经修订,将现有食品广告限制扩大至 食品补充剂 (takviye edici gıdalar(土耳其语:食品补充剂))。原条款末句已废除。此外,新增第27(10)条明确禁止以使人产生可替代正常日常营养之印象的方式宣传食品补充剂。第27(11)条强化了对下列产品广告的绝对禁令: 人用药品、电子烟、烟草制品及酒精饮料。修订还在既有非法博彩广告禁令之外,将 非法机会游戏 (yasadışı şans oyunu(土耳其语:非法机会游戏))加入禁止广告类别。

新的电商定价及折扣架构(第14条)

跨境电商平台及本地零售业务的定价策略,现受严格数学及程序限制。经修订的第14条重构参考价计算方式。第3款重写,并新增第5、6及7款,共四项规定:

参考定价规则(第14条)

  • 商品折扣(第3款): 参考价(折前价)须为折扣开始日期之前 10日内适用的最低价格 。
  • 易腐商品及服务: 参考价须为折扣前即时适用的价格。
  • 多渠道销售(第5款): 参考价须 仅 取自提供折扣的具体渠道的价格历史。例如,公司不能以实体零售店的高价作为参考价,在移动应用中宣传折扣。
  • 忠诚度计划(第6款): 旨在增强消费者关系或鼓励购买的计划,如消费者易于参与或使用,则完全适用第14条规则。
  • 附条件销售(第7款): 将折扣附条件于购买特定数量或完成特定交易的促销,完全适用第14条规则,但商品数量展示规定除外。

环境声明的严格证明要求(第17条)

土耳其正积极打击企业漂绿。修订引入“环境声明”(Çevresel Beyan)的正式法律定义,并通过新增三个实体性款项重构第17条。此外,第17(2)条在既有禁止“欺骗性”声明的基础上加入“误导性”(yanıltıcı,误导性)一词,扩大执法范围。

强制独立认证(第3款)
任何含环境声明的广告,均须由下列主体出具的证书及批准予以证明: 授权政府机构、大学相关院系,或经认可的独立测试、研究及评估机构。企业内部可持续发展报告已不足以支持在土耳其公开作出的环境声明。

禁止含糊用语(第5款)
广告不得在没有配套说明的情况下使用一般环境概念及表述,也不得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或其生产流程的实际环境影响产生不确定性。“环保”“绿色”或“对自然安全”等用语,需要具体且有证据支持的解释。

细化披露要求(第6款)
广告主须明确说明环境声明究竟适用于产品的哪一部分、组成部分或生命周期阶段。有关环境影响测量及评估方法的说明,须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直接在广告中、通过指向详细信息网站的清晰超链接或警示标识,或通过弹出窗口.

营销中的人工智能及深度伪造(第18及27条)

土耳其贸易部通过两项独立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营销内容引入具体透明度要求:

人工智能披露及深度伪造规则

  • 人工智能披露(第18/8条): 只要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或其他软件显著影响消费者经济行为,或出现人工智能生成且与真人难以区分的数字人物,就须以清晰、易懂且可辨识的方式说明这一事实。
  • 深度伪造禁令(第27/12条): 绝对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真人的数字复制品,并虚假呈现其亲身体验、使用或推荐商品或服务。该规则针对未经授权或具有欺骗性的深度伪造,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名人代言。

网红营销合规(第23/A条)

条例新增完整的第23/A条,为社交媒体网红及聘用其的品牌建立成文化且高度具体的披露规则。根据土耳其法律,广告主与网红就监管合规承担连带责任。

何时必须披露(第2款)
在下列情况下,网红须明确披露内容的商业性质:

  • (a)内容引导消费者前往广告主或其产品或服务;
  • (b)网红从广告主获得经济利益、免费产品或折扣商品或服务;
  • (c)内容涉及广告主为推广目的组织的赠奖、竞赛或活动;
  • (ç)网红因出席广告主组织的活动而获得利益后分享内容。

必用术语(第3款)
网红须使用以下土耳其语词语之一: “Reklam” (广告)或 “Tanıtım” (推广)。此外,内容须通过列明广告主名称或商号,清晰识别广告主, 或 或使用下列模板表述之一:

  • “@[Advertiser] tarafından sağlandı.”(由@[Advertiser]提供。)
  • “Ürünleri bana gönderdiği için @[Advertiser] teşekkürler.”(感谢@[Advertiser]寄送产品。)
  • “@[Advertiser] teşekkürler.”(感谢@[Advertiser]。)

换言之,条例将广告主名称或商号与模板表述列为 替代选项;任一识别方式均满足要求。

视觉及技术标准(第4款)
披露的位置及呈现方式受六个分项严格规范:

  • (a)披露须 与帖子所用背景颜色清楚区分 ,并采用 易于阅读的字号.
  • (b)披露须在消费者首次接触内容时 立即可见 ,无需向下滚动或转到其他区域。
  • (c)如帖子使用其他标签或说明,广告披露须显示在 它们之前 ,且清晰分离。
  • (ç)披露不得 与平台界面元素重叠 ,例如用户名、分享按钮或其他界面组件,并须考虑各平台的具体技术特点。
  • (d)如内容跨越 多个连续帖子 (例如多部分限时动态),披露须出现于 每一个帖子.
  • (e)如广告内容以不同发布格式出现,或从一种格式交叉发布或引用至另一种格式,披露须包含于 每种格式.

纯音频内容(第5款)
对于纯音频平台(例如播客或音频社交网络),网红须口头说明 “[Advertiser] hakkında reklam/tanıtım içerir” (包含有关[Advertiser]的广告或推广),时间为 播出开始时 以及紧接 广告片段之前.

定向广告、数据隐私及其他修订

股息及利润分配措辞修正(第25条)

第25条第一及第二款中的连词“ve kar payı”(及利润份额)经修订改为 “veya kar payı” (或利润份额)。虽然只是较小文字变化,但它使条款分别适用于任一情形,而无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从而扩大适用范围。

定向广告及数据隐私(第25/A条)

新增完整的第25/A条,正式定义并规范定向广告。该条与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存在大量交叉。

定向广告规则(第25/A条)

  • 定义(第1款): 定向广告正式定义为:分析消费者在线行为、过往偏好记录、位置数据、人口统计数据或类似个人数据,以向特定个人或群体呈现定制广告内容。
  • 透明度(第2款): 只有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易于获取的信息,说明向其展示特定广告所依据的标准,以及如何更改这些标准,才可开展定向广告。
  • 未成年人保护(第3款): 如公司知道或可合理预期其知道消费者为儿童,严禁采用基于个人数据的画像方法开展定向广告。

废除第26条

修订第10条将原条例第26条全部废除。

消费者评价管理全面改革(第28/B及28/C条)

电商平台消费者评价管理得到全面改革。第28/B条以八个新款项完全重写,第28/C条经修订缩短回复时间。

条款 要求
经核实的购买者(第1款) 只有经核实的购买者可发表评价。明确禁止来自无法核实购买的平台的评价。
透明度(第2款) 须展示发布规则。平台不得限制评价主题,也不得阻止消费者评价附属合同。
分类展示(第3款) 所有评价类别(产品、交付、卖家)须在同一区域清晰易懂地展示。
客观发布(第4款) 所有正面及负面评价均须依据客观标准,不经操纵地发布至少1年。
健康声明(第5款) 严禁发布含有违反医疗法规的健康声明的评价。
跨平台(第6款) 只有反映原平台总体评级性质的评价,才可在其他平台使用。
已解决投诉(第7款) 如不满事项已解决,须立即在原评价相同位置发布该更新。
虚假评价(第8款) 明确禁止公司为人为提高销售而购买虚假评价或订立相关协议。
48小时回复时限(第28/C条) 卖家现有固定48小时(由72小时缩短)回复投诉。如未回复,平台须直接发布评价。

废除附件第13项

题为“视为不公平商业行为的示例行为”的附件中,“A——欺骗性商业行为”部分的第13项已废除。

执法机制及监管风险

主要执法机构是 广告委员会(Reklam Kurulu),隶属贸易部。委员会可发出立即停止命令,要求公司在全国撤下广告,并处以重大行政罚款。罚款按重估率每年调整,并因媒介不同而异。对外国公司,无视委员会决定可能导致其网站或本地化应用在土耳其境内被采取 访问屏蔽命令 。

外国实体的战略行动计划

在土耳其经营的外国企业须立即采取系统措施,使运营在 2026年8月1日 截止日前达到要求:

  • 审计定价算法: 调整后台系统,按各销售渠道跟踪滚动十日期间的最低价格。确保算法阻止跨渠道参考定价。
  • 审查网红合同: 为与土耳其网红的所有合同拟定补充协议,强制采用第23/A条要求的准确披露用语,并加入不合规赔偿条款。
  • 建立评价审核规程: 实施技术验证系统,确保仅实际购买者可评价。培训审核团队过滤健康声明,同时确保不压制合法负面评价。在平台控制台中固定设置卖家回复的48小时时限。
  • 为环境营销提供证明: 审查所有含环境声明的活动。任何缺乏独立或学术机构认证的声明,须在截止日前删除或修改。
  • 更新隐私政策及广告技术: 审查广告技术集成,确保定向广告机制向土耳其用户提供透明信息,并有效阻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画像。
  • 审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审查所有含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或数字人物的营销材料。为受人工智能影响的广告实施披露机制,并确保不未经授权使用深度伪造内容。

常见问题 (FAQ)

本公司设在土耳其境外,但通过全球网站向土耳其消费者发货。这些定价新规是否适用?

适用。根据土耳其商事及消费者保护法律,如您积极面向土耳其市场(例如提供土耳其语选项、以土耳其里拉定价或开展本地化营销),即受贸易部执行的条例约束。折扣活动须符合参考定价的十日回溯规则。

我们同时通过移动应用及网站销售产品。“应用专享”折扣能否使用网站正常价作为参考价?

不能。经修订的第14条明确禁止跨渠道参考定价。如仅在移动应用宣传折扣,参考价须为此前十日内在该具体移动应用适用的最低价格。

根据新规,证明环境声明需要哪些文件?

公司内部数据已不再充分。您须持有授权政府机构、大学相关院系或经认可的独立测试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件、证书或批准。无法出示这些独立文件,将导致罚款及广告暂停。

我们在全球营销中使用“具有生态意识”“对地球友好”等用语。能否直接翻译用于土耳其市场?

这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条例禁止不附具体说明而使用一般环境概念。如使用此类词语,须明确说明声明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的哪一部分,并使消费者可获取支持声明所用的测量方法。

我们的营销机构用人工智能生成人们使用产品的生活方式图像。这是否允许?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常规营销图像须谨慎处理。如人工智能使用显著影响消费者经济行为,须予披露。更重要的是,严禁制作真人的数字复制品,并虚假呈现其体验或推荐产品。

网红在土耳其推广我们的品牌时必须使用哪些具体词语?

网红须使用“Reklam”(广告)或“Tanıtım”(推广)之一。除这些词外,还须通过列明品牌名称或商号,明确识别您的品牌, 或 或使用法定模板表述之一,例如“@[Brand Name] tarafından sağlandı”(由@[Brand Name]提供)或“Ürünleri bana gönderdiği için @[Brand Name] teşekkürler”(感谢@[Brand Name]寄送产品)。条例将这些视为替代方式——仅提及品牌名称即可,无需使用完整模板表述。

网红能否将必需披露标签放在评论区或长说明的最底部?

不能。法律明确要求消费者接触帖子时立即可见披露,无需滚动或点击展开文字。披露须易于阅读,且与背景在视觉上清楚区分。

如果我们聘用的网红未使用正确标签,由谁负责?

根据土耳其广告法规,责任为连带责任。广告委员会可以、且经常同时处罚网红(发布者)与品牌(广告主)。外国品牌须通过健全的供应商合同严格落实合规,并主动监控其在土耳其的网红活动。

我们经营全球电商市场。能否将美国网站的产品评价导入本地土耳其网站?

新增第28/B条对此有严格限制。只有能够核实用户确实购买了产品,才能发布评价。如美国网站评价无法与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核实购买流程关联,则不得在土耳其平台发布。

如果我们认为消费者不合理,能否过滤一星评价?

不能。条例要求所有消费者评价,无论正面或负面,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均须不经操纵地发布至少一年。压制负面评价被列为不公平商业行为。

消费者留下投诉配送延迟的评价。我们是否必须立即发布?

评价涉及投诉或负面体验时,平台须暂缓发布并通知卖家。卖家现有最多48小时解决问题或回复。如48小时内未回复,平台依法必须发布评价。

如果消费者留下负面评价后,我们解决了投诉,能否删除原评价?

不能。但条例规定,如消费者或卖家报告不满事项已解决,应经核实后,立即在原评价相同位置发布该更新。

我们销售膳食补充剂。能否宣传其替代日常餐食?

不能。根据第27(10)条,禁止以使人产生可替代正常营养所摄取食物之印象的方式宣传食品补充剂。虽然条例未具体提及减重,但将补充剂定位为代餐的任何广告,包括饮食或体重管理情境,均属于该禁令范围。此外,广告及消费者评价中的健康声明均受到严格规范,电商平台须主动审核含有违反相关法规的健康声明的用户评价。

定向广告新规如何影响我们的数据收集?

根据第25/A条,如使用消费者数据展示定向广告,须告知消费者所用标准,并提供更改这些标准的方法。关键在于,严禁通过数据画像向儿童投放定向广告。

我们的土耳其业务须何时完全符合这些变化?

修订于2026年8月1日正式生效。所有数字平台、定价算法、营销活动及评价审核系统,均须在该日前全面更新并合规,以避免监管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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