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土耳其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经以下法律批准后已正式生效: 第7570号法律,该法刊登于以下日期的《官方公报》: 2025年12月27日(第33120号).
协定签署于 2023年6月1日安卡拉 及 2023年10月31日香港,现已成为土耳其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在两个法域之间建立有约束力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
从法律及商业角度,协定旨在提高跨境投资的 可预测性、稳定性及可执行性 。
该 《土耳其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经以下法律批准后已正式生效: 第7570号法律,该法刊登于以下日期的《官方公报》: 2025年12月27日(第33120号).
协定签署于 2023年6月1日安卡拉 及 2023年10月31日香港,现已成为土耳其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在两个法域之间建立有约束力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
从法律及商业角度,协定旨在提高跨境投资的 可预测性、稳定性及可执行性 。
协定适用于 所有投资,无论作出于 其生效之前或之后,前提是依东道方法律设立。投资定义广泛,包括动产及不动产、股份、具有财务价值的合同请求权、知识产权及经营特许权。
符合土耳其或香港法律下投资者资格的 自然人 及 企业 均受涵盖。
根据协定,各缔约方承诺确保:
协定明确这些标准不产生超出习惯国际法的义务,从而减少旧投资条约常见的解释不确定性。
协定就以下情况规定详细保障: 直接及间接征收。任何征收均须:
补偿须反映 征收发生前一刻的投资实际价值,包括利息,并可用自由使用货币自由转移。
投资者获保障可 自由、不受限制地转移 以下款项:
允许有限例外,如资不抵债、刑事执法或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但措施须善意且非歧视地适用。
协定最重要特点之一是 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ISDS) 机制。
初步磋商期后,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
土耳其及香港均已作出 事先仲裁同意,仲裁裁决可依据以下公约执行: 纽约公约。这为投资者提供国内法院之外可执行的救济。
对于在土耳其及香港之间经营的投资者,尤其从事 金融、贸易、技术、制造及跨境服务 的投资者,协定通过以下方式显著加强法律确定性:
协定也体现更平衡的方法,保留各方的 监管权 ,涉及公共秩序、健康、环境及金融稳定等领域。
该 协定官方完整文本 已在TurkishTradeLawyers.com刊载, 逐字保留、未经修改,与其批准及国际真实性一致。
免责声明: 本解读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协定适用可能因投资架构及时间而异。具体案件建议接受专业法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