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如何在土耳其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如何在土耳其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外国法院判决并不自动对土耳其境内资产具有可执行性. 根据 第 5718 号国际私法与程序法, 在强制执行外国民事判决之前, 一般需要取得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执行许可判决. 如果仅在土耳其援引判决法律效力, 而不寻求强制执行, 承认可能已经足够. 条件、文件及可提出的异议因案件而异.
在满足适用法定条件的前提下, 承认使外国判决的法律效力—如既判力或证据效力—可以在土耳其被援引. 当债权人希望使用土耳其执行局根据外国判决追收款项时, 则需要执行许可 (exequatur). 两项请求相关但并不相同.
第 5718 号法律一般要求外国判决根据作出国法律具有终局性, 且涉及民事事项. 在土耳其强制执行之前, 需要土耳其法院作出的执行许可裁判. 外国仲裁裁决遵循纽约公约及土耳其国际仲裁立法下的独立框架; 本指南涉及法院判决.
对于执行, 土耳其法院审查法定条件, 包括:
承认适用相关的法定判断标准, 但并不像执行那样要求互惠. 因此, 具体请求的救济及程序状态十分重要.
第 5718 号法律将管辖权赋予土耳其初审民事法院, 地域管辖一般与被申请执行人有关; 如果该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所, 则与拟执行资产所在地有关. 申报前应确认现行法定规则及个案地域管辖.
申请人一般需准备经认证或证明的外国判决副本、根据来源国法律该判决已终局且可执行的证据, 以及按要求形式制作及认证的土耳其语翻译. 根据来源国及文件类型, 可能适用附加证明书、领事合法化认证或其他认证途径. 如果仅申请执行判决的一部分, 应准确指明金额及救济内容.
还应收集原审法院记录、送达证据、代理文件、被告参与或有机会参与的证明、利息及费用计算, 以及相关公司授权. 为后续执行阶段备妥基础合同及资产信息.
执行法院通常不会像上诉法院一样重新审理基础实体问题. 申请应着重于法定条件、原案件记录, 以及对方依法有权提出的具体异议.
通常不能. 在土耳其强制执行外国民事判决之前, 一般需要取得土耳其执行许可判决.
互惠条件适用于执行; 承认根据第 5718 号法律适用相关但不同的法定判断标准.
执行法院一般审查法定承认及执行条件, 而不是像上诉法院一样重新审理实体问题.
常见文件包括经认证的判决副本、终局性证明、送达或代理证据, 以及合规的土耳其语翻译; 认证要求取决于国家及文件.
不适用. 外国仲裁裁决遵循独立的承认及执行框架, 包括适用情况下的纽约公约.
主要来源: 第 5718 号国际私法与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