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外国服务发票的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

税务与跨境服务 阅读约需5分钟

快速解答: 如果由在土耳其无居所、营业场所、法定住所或管理地的企业提供的服务,在土耳其被使用,土耳其接收方可能需要通过 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全额增值税,具体受相关供应及豁免规则约束。确定责任方之前,应先确定服务使用地点。

何时需要审查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

从服务本身出发,而非发票币种。就供应地点而言,土耳其增值税法将于土耳其履行或享用的服务视为在土耳其供应。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实施公报》解释,非居民供应商在土耳其履行服务,或在境外履行但在土耳其享用时,境内接收方可能负责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豁免,或境外履行的服务在境外享用,结果可能不同。

本页面讨论 进口服务责任方 问题。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还涵盖具有不同规则的其他代扣/责任情形;不要将单一进口服务解释套用于每项交易。

谁是责任方?

对于所述非居民服务情形,土耳其接收方通常是增值税申报责任方。GİB公报明确,该责任产生并不要求土耳其接收方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合同约定外国供应商承担“全部税款”,其本身不会改变土耳其税法规定的申报主体。

三种发票情形

  • 土耳其子公司使用外国咨询服务: 从境外提供、但用于土耳其业务的服务,可能触发接收方增值税责任。应识别交付成果及使用地点。
  • 集团软件或数字服务: 审查谁订约获取服务、服务在哪里使用,以及特殊数字服务或平台规则是否改变分析。不要将每项订阅均作相同分类。
  • 在境外开展并使用的工作: 仅有外国发票不构成土耳其增值税依据。申报前核查实际供应、受益地点及任何相关豁免。

文件与申报核查清单

  1. 外国供应商协议、订单及发票,包括准确服务描述。
  2. 供应商所在地,以及与供应相关的任何土耳其机构的证据。
  3. 服务在何处、由谁使用的说明。
  4. 适用增值税税率、豁免及任何独立预提税问题的税务分析。
  5. 会计分录、汇率依据及应税事件期间。
  6. 第2号增值税申报及付款证据,以及任何第1号增值税申报表抵扣分析。

将支持档案与申报表一同保留。如果会计描述写为“管理费”,但合同涵盖多个交付成果,每个组成部分可能需要分别审查。

第2号与第1号增值税申报比较

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是责任方申报。它不同于第1号增值税申报表,合资格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后者,按适用抵扣规则主张进项增值税。GİB解释,不得在 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本身中抵扣;符合条件的抵扣可按第1号增值税申报的一般规则考虑。应核查相关期间的付款及证据要求。

增值税责任是否等同于所得税代扣?

并非如此。跨境付款可能需要分别分析增值税、所得税或公司税代扣、协定减免及转让定价。费用属于服务付款、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其他类别,十分重要。不要以第2号增值税申报结论替代协定或预提税审查。我们更全面的 公司税、增值税与预提税指南 解释了更广泛税务框架。

合同应如何规定?

合同应描述实际服务、交付及使用地点、哪一方提供税务文件、价格含税还是不含适用税款,以及后续税款核定如何处理。对于持续服务,应定期审查发票及使用模式;随着业务扩展至土耳其,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常见问题

每张外国发票是否都需要第2号增值税申报表?

并非如此。必须评估供应性质、使用地点、供应商状况及任何豁免。仅有外国开票地址并不足够。

不是常规增值税纳税人的公司是否仍可能承担责任?

可能。GİB指出,对于所述非居民服务责任,境内接收方无需已是增值税纳税人。

通过第2号申报表申报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第2号申报表内部不进行抵扣。第1号申报表中的抵扣资格,取决于接收方及一般增值税抵扣规则。

由谁确定申报期间及税率?

纳税人及其会计师应根据发票、服务证据及现行GİB指引,适用交易日期及类型对应的有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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